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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正常情况下最长为一年零三个月,自立案次日开始计算。二审为六个月。而如果出现第九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则审理时间还可以延长,且延长的时间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此外,部分法官认为,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进行鉴定等的期间,也应该不计入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作出以下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作出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作出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9)被告人死亡的,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10)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在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后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滕州人民法院判决书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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