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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与李兰(均为化名)于1995年10月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明名下,一辆汽车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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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1998年10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11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
签离婚协议书后反悔约定财产分割一般无效。但如果人民法院审理时,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财产分割有效。且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的诉讼请求。
如果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和领取离婚证,该协议无效。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 孩子根据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原则判决。 婚后共同作债务,共同承担。 婚后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平均分配,但如果有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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