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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担任刑事辩护人: 1、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议通信权; 三、调查取证权; 4、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
刑事辩护人有权: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和会议通信的权利。 三、调查取证权。 四、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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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③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诉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卷宗材料;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
调查取证,庭上辩护,会见犯人等等很多,主要看你对他的授权委托书上面,如果是指定辩护,一般的辩护人权利都可以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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