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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22
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涉及民用机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有关部门审批相关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区域的影响,符合民用机场周边地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控制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采取措施实施控制。确需在该限制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确定飞行程序时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区域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并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采取在噪声敏感时段适时调整航空器起降运行模式等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减少和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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