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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解聘。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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