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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等委员会,归侨侨眷多的村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林区可以设护林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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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整合建设项目资金,创新土地利用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支持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事项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的查询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依照《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换届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向村民公布。换届选举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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