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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卖婚姻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律禁止任何人买卖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
变相买卖婚姻的处理办法: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对因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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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买卖婚姻的处理办法: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1.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如果撤销权消灭后,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如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准予离婚。
从法理上讲,该婚姻由于缺乏结婚的必备条件,应属于无效婚姻。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任何受强迫而与他人建立的婚姻关系属于前文所述的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予以法律制裁。 在我国,由于受封建家长制的残余思想的影响。尤其在农村,父母在家中的权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 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民法典;另一方面,在处理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纠纷时,司法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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