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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优先受让权? 优先受让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权利人处分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受让的权利。...
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1、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2、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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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存单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102条和《物权法》第223-224条。目前,存单质押已被各国广泛采用,如在英国等欧洲各地被作为债账或其他应收款担保之列予以认可,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在最近的修订中把存款账户作为动产担保交易的担保物种类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确定性而给存款人融资带来的不便。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债权优先受偿权有以下规定:1。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财产。2、债务人或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该动产。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赔偿该动产。【辟谣】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吗?真相:是的分析:所谓形成权,是指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面行为就能发生、变更和消除法律关系的权利。当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可以排除卖方将标的物出售给第三人的可能性,使其与卖方形成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同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的,所以优先购买权是附条件的形成权。【提醒】债权优先受偿权的顺序是什么?债权优先受偿顺序如下: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拍卖、出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清偿谁的债权。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格按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登记前于未登记的赔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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