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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生.如果要生,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未婚生育的,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罚款等法律处罚的。 2,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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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的也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五、首次签发应当符合什么条件?(一)《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打印。(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状态填写,正页、副页和存根所有项目内容准确,填写齐全,严禁涂改。(三)新生儿信息: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2.新生儿“出生地点”栏,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3.“医疗机构名称”栏,按助产机构的全称填写。其他情形的填写“/”。(四)新生儿父母信息: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2.新生儿父母“年龄”栏,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实际年龄填写。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4.对于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5.“住址”栏填写新生儿父母户口地址或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有特殊情形的外籍人员可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7.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申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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