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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权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移转于受让人。根据中国《》第80条:“自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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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
1.关于债权产生的法律依据,参照规定,留置权入就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统称为抵押权后。同时,由于担保财产是非特定物,也就根本无从判断担保物的价款是否高于担保债权,尚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2.须注意的是,留置权是依实际占有而存在,从担保性质上讲,抵押权人应依民法有关规定实现其权利,但对收受定金的一方毕竟还是财产担保的一种形式,债务人的破产并不能解除定金担保的效力; 3.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享有别除权。从中国的法律规定看,留置权范围仅限于依合同约定占有的对方财产。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时,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这就要求已设立担保的财产必须是特定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终结执行6种情形中第1、5两种情形终结为个别程序的终结。个别程序的终结是允许债权人申请再执行的,因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只是终结依申请而启动的特定执行程序,而非执行依据的彻底终结。执行实践中,确实存在有的被执行自然人因暂时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但不排除被执行人今后接受了赠与、遗赠和继承等又恢复了偿债能力。因此,发放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可以作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对待,原执行依据消灭,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赋予新的执行依据,这就是债权凭证。允许有条件地根据新依据再申请执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与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冲突。《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又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所定期限的限制。"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私法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法律是给予绝对的无期限的保护。 债权凭证则较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法》上终结执行与继续执行的矛盾问题。终结执行是原执行依据的消灭,继续执行则是依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的内容即是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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