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还款或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可以要求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在当事人的请求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在当事人请求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律对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约定。 只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离职后的敬业限制,第二种是存在单位付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情况。 据你描述的情况,单位的违约金主张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1、合同中约定异议解释权归一方,属于格式条款,通常此类合同也是格式合同。2、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合同法有特别的规定: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复函的形式,确定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下表简要列示了最高人民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变动情况: (1)1994.3.12-1996.5.16,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 (2)1996.5.16—1999.2.1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依据:《的批复》法复【1996】7号; (3)1999.2.12-2000.11.15,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4)2000.11.16-2003.12.3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5)2004.1.1-目前,“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弹性的司法解释,删除了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代之以“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04年10月29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不包括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而最低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在此情况下,容易参考的指标就是基准利率,把基准利率视作贷款利率,再上浮30%-50%,就是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方较为稳妥而又简便易行的参考指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5人已浏览
25人已浏览
273人已浏览
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