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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2、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自愿原则,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判决,并且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原则,无过错原则,照顾生活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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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要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利; 3、协商不成时,法院要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判决; 4、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补偿,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财产不足支付的,从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时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共同出资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该是平均分配,但是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果夫妻没有进行婚后财产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夫妻双方所得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法律上也做出一些例外的规定,例如夫妻一方身体受伤害所得医疗费赔偿、复原军人所得的复员费、一方父母明确只赠与夫妻一人的财产等。离婚时,由夫妻二人一人一半,但个人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只属于一人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只能由夫妻一方享有。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后,土地一般也是可以平等分割,若是双方协议一方不能分割不得土地,由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若是在离婚时,没有对土地的分割做出规定,可以在离婚之后的两年之内,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超过时效后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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