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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拒签,首先要明白你是不是属于应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竞业禁止的人员仅限于以下这些人,用人单位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甲方不补偿不会导致协议无效,而员工可以不履行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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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密协议中可以出现竞业禁止条款r《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r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结合你所述情况,我认为单位有权提起赔偿诉讼。如果单位没有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那么你完全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有判例可循的。所以,你这种情况,可以从保密费是否足额发放、保密费用与所付出的代价之间是否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等角度考虑应诉。你也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我所详细咨询或者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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