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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军事订货秩序。客观要件是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单位才能都...
战时拒绝军事订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军事订货秩序。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单,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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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不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时期,只有每一名军人都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我军的条令条例,维护良好的作战、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才能保证部队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是保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维护部队正常秩序,保障部队自身安全,充分发挥军队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疏于职守,将直接破坏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以致出现政令、军令不通,制度难以落实,部队松松垮垮,事故、案件不断的严重局面,将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离职守是指行为人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从广义上看,玩忽职守不仅包括擅离职守,而且也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为滥用职权也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以对符合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其他构成要件的滥用职权行为,可直接以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不必适用本法第397条定滥用职权罪。如在飞行训练中,飞行指挥员随意改变训练计划,造成飞行事故的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况。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这些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贻误战机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的,发生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等。这些严重后果的发生应和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违反其指挥和值班、值勤的特殊职责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这些危害后果本应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可以避免的。如担任弹药库警戒勤务的哨兵,其职责就是保证弹药库的安全。如果其不认真履行哨兵职责,导致弹药库遭到破坏,则属于哨兵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正确履行其特殊职责所应当避免的,则不能以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擅离军事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这三类人员具有特殊的身份,担负着特定的职责,因而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殊主体。指挥人员是指在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通常是各级首长或者部门主管人员。值班人员是指在规定时间内轮流担任某项工作的人员,如作战值班人员、通讯值班人员、节假日值班人员等。值勤人员指正在执行轮流担任某项勤务的人员,如在边防、海防担任守卫、巡逻勤务的人员,在机关、部队和重要目标担任警戒勤务的人员,在城市担任维护军容风纪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勤务的人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擅离职守的行为人对违反指挥和值班、值勤规章制度,擅离岗位的行为都是明知的,但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却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不会发生,所以属于过于轻信的过失犯罪。而玩忽职守则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两种过失心理状态。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在战争期间,国家和武装部队根据需要,对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实施紧急征用,是补充战时迅速组建扩建部队,提高部队的机动和运输等后勤保障能力,保证战争胜利的必要条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武装部队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财物及其劳动力,包括房屋、场所、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粮草、药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个人的劳动力。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地表现在:l.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战争时期就是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行使;决定武力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行使。本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接受作战任务或被敌人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2、要有拒绝.逃避征集或拒绝.逃避军训的行为。对备役人员的征召和军训是按照国家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它是提高军队应战能力、提高后备兵员军政素质、实施快速动员的重要保证。预备工作人员应尽最大努力履行这一义务,尤其是在战争中,不应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逃避,否则可能构成成本罪。征集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告,准备转到现役的活动。军事训练是指军事理论教育和作战能力训练的活动。拒绝招聘.军训是指接到招聘.军训通知后,拒绝报到或拒绝参加军训。逃避征集.军事训练是指欺骗年龄.伤害身体.假装生病.外出隐藏.寻找替代等方法逃避征集.军事训练。根据法律规定,行为者实施战时拒绝,逃避招募和军事训练的行为,实施成本罪的两种行为,还是犯罪,不实行处罚。3、拒绝.逃避征集或军训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情节是否严重,否严重本罪和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征召.携带武器逃避军事训练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预备役人员,非预备役人员不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即知道战争争中,为了国家的招募和军事训练而故意拒绝或逃避。如果别人把招聘说成别的活动,欺骗行为者相信而事先逃跑,行为者的逃跑行为就不会成为犯罪。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务,犯罪的动机大多是贪婪的生命,害怕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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