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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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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赔偿一般是据实赔偿,即造成多少损失就需要赔偿多少标准,所以在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的认定上,如果没有造成伤员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则是不需要赔偿误工费的,如学生因为不从事劳动工作,就不会赔付误工费。一般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误工证明来进行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按照造成多少损失就需要赔偿多少标准的原则,所以在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的认定上,如果没有造成伤员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则是不需要赔偿误工费的,一般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误工证明来进行认定,并按照误工日期进行误工费的计算并赔偿。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有关误工费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对误工费的具体认定情况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但具体的赔偿还需要根据实际的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而定,还需要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划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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