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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经过很久仍然被羁押的话,可以向公检法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的,不需要执行现行刑期的,应当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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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两年内未判决的,仍可在刑事诉讼期限内,但属于特殊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认为司法机关有违法羁押行为的,有权向该机关提起诉讼或者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和侦查期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和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阶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二)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特殊原因不适合交付审判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边远地区交通非常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逃跑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三)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四)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视情况而定。如果满足判处缓刑的条件即可判处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视具体情况而定。 2、如果是符合以下情形的,即使法院不进行判决也是不违规的:两个月的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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