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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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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一)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三)投标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交的;(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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