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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讯息工期、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招标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在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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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一)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三)投标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交的;(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实行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对于财政监督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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