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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立案标准为: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使国家机关无法开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立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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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新增加的罪名。 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上多次。多次应当指三次或以上,偶尔的扰乱行为不构成本罪;二是受到过行政处罚。因多次扰乱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仍不改正;三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至于扰乱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聚众行为,也可以是个人行为,但不管其手段行为如何,其主要目的是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如果有人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告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对不听制止,仍然继续违反法庭秩序的,可以让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对那些态度恶劣,造成的后果、影响比较坏,损害法庭的尊严,使审判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进行罚款、拘留时,合议庭应当制作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被处罚的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是故意扰乱法庭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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