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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判决下达前更改行政文件,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对行政案件进行复议,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越权处理,滥用职权...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2)行为显失公正。适用变更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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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范围十分有限,它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法限制的理由是公知:尽量避免法院行使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即尽量避免通常所说的司法干预行政。既然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法律仍给了变更判决的一席之地,说明这种判决形式是有存在必要的,且十分必要。只要应用得当,有时它可成为公正和效率的化身,它具有其他判决形式不能取代的地位。说它能代表公正,在于人民法院天生的中立性及正义捍卫者的角色定位。它作出的变更判决不仅客观上往往是公正的,而且当事人也往往相信其公正。说它能代表效率,在于法院的变更判决一般能较彻底地解决纠纷,免去多余的行政程序和由行政相对人发动的救济程序。变更判决应当有更大的生存空间。笔者认为,除行政处罚案件外,以下两类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一类是行政合同案件,另一类是行政裁决案件。”许多学者早已提出过类似观点,尤其主张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变更判决的呼声更高,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当适当考虑。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变更判决有充足的理由:第一,不明显涉及司法干预行政。这从根本上排除了立法限制的理由。行政裁决所针对的事项是特定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从争议性质上看,适于法院民事审判管辖,它原本也属法院审判管辖,后来法律规定那些争议由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机关才获得了裁决权。这并不改变那些争议的性质,它依然适于法院审判,如果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应拓宽变更判决的适用,首先当考虑行政裁决领域,因在这一领域最少涉及司法干预行政。第二,由法院审理行政裁决案件时直面民事争议所决定,法院完全有条件进行变更判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法律规定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裁决争议诉讼的诉讼标的就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在行政裁决诉讼中,判决针对的是行政裁决,但直接审理的却是民事争议,通过对民事争议的审理,最终对行政裁决作出判决。法院的审理若不直面民事争议,根本就不可能判断行政裁决是否正确。法院审理不仅直面民事争议,而且要对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全面认定,不受行政裁决机关对民事争议事实认定范围的限制。因为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了全面审理,对民事争议下一个独立的判决的条件都已经满足,之所以法院不这样做,在于它不是一个民事案件,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这一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法院完全有条件变更行政裁决。第三,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审查监督,类似于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的审查监督,二审判决可以变更一审判决,法院处理行政裁决案件时也应可以变更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具有司法裁决的特性,不妨将其看作一个准司法裁决。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审查就类似于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后者的处理方式也当可为前者所用。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包括了变更判决,法院对行政裁决案件也应可以适用变更判决。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行政诉讼法院变更判决书的相关资料,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错误都可以通过变更判决书来进行纠正,而是印刷错误等情况才可以,但是比如证据错误或者说事实错误这些情况是不能单纯变更判决来解决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为: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为: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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