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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变更行政复议决定如下(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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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的变更适用依据错误,程序合法的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的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变更抚养权判决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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