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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所以,对于关系到合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或者影响到全体合伙人利益的重大事务,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即使员工尚未开始实际工作,该合同仍然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种效力的核心在于,只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他们就会相应地享受和履行所约定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然而,就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法律效力也会受到例外。例如,如果该合同是因为欺诈行为或他人威胁而订立的,或者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违反了一些强制性的法律要求(例如我们熟知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列举的无效情形),那么该合同就可能被法院判定为部分或整体无效。 此外,如果在合同条款中出现了对雇佣方法定责任进行免除,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或者存在诸如不缴付社会保险金、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工作等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也会被法院判定为部分或整体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根据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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