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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作经营企业亏损,之前未签署合同,是否可以不承认出资?

2024-1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以签署合同书形式达成合同时,应当自所有签约方共同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时起,合同方可正式有效地生效。然而,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如果一方已充分履约并得到相对方认可,那么即便尚未完成上述签约动作,仍然视为该协议已然合法成立。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受到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实现的合同,或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需通过书面方式订立的合同,虽然当事人未遵循此种形式但依旧能够顺利履行主要义务并且获得对方持肯定态度的情况下,该等合同也同样被视为有效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也有相应条款予以明确表示,即每个合作伙伴都拥有平等参与和直接执行合伙事务所涉及工作的权力。根据既定的合伙协议条款及全体伙伴的一致决策,可授权一名或多名成员以外的人员(如特定的代理人)代表合伙企业从事执行事务;而若是合伙人身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此类事务,则应由其委任的代表负责落实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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