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对于共同债务的处理

2021-01-28
共同债务是离婚双方在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法条只是审判实务中处理离婚时债务分割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很多人主张在确定债务总额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这样做对于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确实有效,但却有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例如,笔者所接触的一起离婚纠纷,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某林场为鼓励职工开发林地,出台优惠政策,由林场为承租开发林地的农户垫付资金购买生产资料,该夫妻双方承租林地200余亩,由于当年管理不善,经营亏损,使林场垫付30000元的资金得不到清偿。为此,林场要求其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不再向其发租土地。双方为此发生分歧到法庭离婚,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男方承担20000元债务,女方承担10000元债务。   离婚后,女方偿还了其负担的10000元债务,以自己名义又重新承租了200亩林地。后双方同居,继续共同生活,而男方所欠林场30000元债务,因无力偿还而成为死帐。双方正是利用我们在实践中的分割债务的做法巧妙地逃避了清偿债务,使作为债权人的林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这正是由于办案法官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了债权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对债权人的利益的侵害。此外,这种分割债务还有一大隐患,就是有可能使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的权威受到质疑。如上述案子,如果双方在离婚时由于遗漏了债务而没有在判决或调解协议中分割,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双方,要求双方连带清偿,从而就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对债务分割却没有达到保护的效果,使法律文书的公正与权威受到损害。   因此,笔者认为对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债务不能清偿的,应结合《民法通则》有关债务方面的条文进行理解。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清偿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欠的共同债务,双方当然是连带责任人。从民法通则上考虑,双方婚姻关系不存在了,但债务的性质没有改变,所以并不能使连带义务人的身份改变。   如果上述案件判决中有这样一条:男女双方对所负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林场就完全可以起诉女方,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使其逃避债务的目的落空,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无论在离婚判决书中或调解书中如果出现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就应加上一条关于共同债务双方都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这样在维护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假如离婚后,一方因各种原因,确实不能清偿其承担的债务,依上述方法处理,就可能会使本应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在离婚以后由有清偿能力的一方偿还,而形成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比债权人因双方离婚造成讨债无门影响要小,毕竟当初的债务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欠的,有清偿的义务,既合情、合理也合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