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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部分无效的,有效部分还可以继续执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效力,用人单位应参考同工同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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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他机构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有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权利。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 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罗浩律师建议:鉴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劳动合同一方认为劳动合同有法定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合同,才能自始无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形式的一种,所以适用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一)新民诉法中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民诉法增加了一个概念性的可供选择的法院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新民诉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针对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而设立的。只要就合同纠纷订立管辖协议的,可认定由该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均由所选法院管辖。 增加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应是指与合同或者争议标的有实际上的连接点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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