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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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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之规定,福建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每年为02,不足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如果双方协商不能处理,那么你方可以保留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支付误工费陪人费营养费交通费报销医疗费用九级工伤补偿九个月工资一次性了结另增加十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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