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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日不超过1年,单位也可以申请,但认定之前的费用单位支付。单位不为职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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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无锡市的限定,无锡工伤工人判定为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限定准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每天20元的准则支付住院伙食补贴费; 3、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花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限定准则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借口用人单位负责;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本领判定费; 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薪水16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薪水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限定为其交纳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工人本人提议,该工人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16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8.5万元。用人单位无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花费。计量一次性餐伤残补贴金的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 1.5万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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