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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要有以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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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而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审判长、审判员: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隋延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被告人隋延强的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全部材料,并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隋延强犯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隋延强不构成犯罪。因为本案是共同犯罪,所以,在分析被告人隋延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要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整个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其次需要确定被告人本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第三需要确定上诉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及其故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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