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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根据罪行轻重,量刑幅度很大,一般来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案件每个细节都可能导致判决的方向与具体量刑,其中不仅包括...
审判长、审判员: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隋延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被告人隋延强的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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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关于共同犯罪抢劫罪的辩护词的范文希望可以帮到你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李强工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王成武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人李强工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强工涉嫌抢劫罪的定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本案被告人李强工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李强工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的全部犯罪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坦白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有利于办案机关收集定案证据,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量情节的适用13项规定(3)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有助于办案机关收集定罪证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二、被告人李强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退一步讲,即使不能认定李强工为从犯,也建议法庭考虑李强工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始终是处于被引导,被唆使的消极情形,予以宽大处理 1、被告人李强工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综观李强工涉嫌的二起抢劫案件,全是由第一被告人直接起意并策划和组织实施的每次实施抢劫,均系马强关或刘学雪提议,并预谋,被告人被迫跟随,李强工因为自己的幼稚和无知,根本没想到事情的严 重性,便在被告人马强关、刘学雪的直接引导和教唆下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鉴于您目前陈述过于简单,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可以电话详细咨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1)抢劫的犯意不是张某提出。从主观方面看,张某不是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组织者和策划者。 (2)张某不是共同犯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施者,所起的作用明显低于本案中其他从犯。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本案中任何一个主要环节的形成。也就是说本案中,没有张某的参与,也会发生同样的结果。 2.张某犯罪是临时起意,偶发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其能够真诚悔罪,根据刑罚与罪过相适应的原则,应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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