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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丢失,原公司未补办且无法提取公积金,解决方法如下

2024-11-13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扩展资料: 1. 离职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3)原籍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缴存单位出具或提供失业、下岗证)。 2. 提取住房公积金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 (4)用A4纸复印一份。 (5)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办理销户提取,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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