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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湘劳社政字[2004]3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所以丧葬费应该是长沙市2012年度四个月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摘自国管财字[1998]182号、国管理财字[2005]40号、京组通[2004]37号)1、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逝后遗属家住城市(郊县为城市户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月。2、去世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495元/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交通事故死亡,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例如:2016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626元,丧葬费计算为61626÷12×630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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