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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工伤!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痊愈后再去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属于工伤的,也可以按照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起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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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保安,在上班巡逻期间崴脚导致右脚骨折,问单位领导算工伤吗,单位领导说不算,也不管,没有支付我的医药费和病假期间的工资。补充一下,当时骨折时候是我一个人巡逻的,没有目击证人,这样的情况怎么做工伤认定.去劳动部门做工伤认定需要目击证人,但是我当时是一个人值班的,没有目击证人,当时以为是崴脚了,请了假,当时脚肿的厉害,以为是崴个脚了,没有拍片子,到二个星期后才拍的X光,医生说是肌肉拉伤,没大问题,贴上膏药,吃些这方面的药几天就好了。可是过了一个月,还不见好,于是就去我们当时最好的三甲医院又拍的X光,这一次得到的结论是陈旧性骨折,已经长出骨痂,长出新骨了。保守治疗就可以了。到了大医院检查才知道是骨折了,骨折时并没有目击证人,怎么办。而且单位交的有五险,却过了30天没有申报工伤,劳动工伤科的人员讲已经过了时间,没办法报销了。至于你两个月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这得去和用人单位商量,他们根本不承认工伤,更不会付停工留薪工资。我签的有合同。出事那天的考勤在他们那边,也不知道他们会不会把证据销毁。现在我应该怎么做一个刚参加工作的青年,敬请抽空指导。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崴脚骨折,如果是工作场所内是可以的,出了工作场所一般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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