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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
得到经济补偿的条件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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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补偿的条件:离婚补偿是指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因而在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义务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物质补偿的一种制度。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据此,要求离婚补偿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③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 ④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相比,经济补偿范围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为失业做好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那么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是有限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经济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注: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应当支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的第一项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雇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相比,本规定是增加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生活补贴。虽然《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领取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要如下: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涉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照规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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