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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例如,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图形、名称、型号; (二)申请人不适格,例如,商标不属...
商标注册不成功是业内比较频发的现象,那么,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有哪些呢?中细软集团致力于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将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归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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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因此,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是该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是否会被驳回的决定因素。
商标注册有下列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四、使用在先原则。 五、商标分开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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