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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领导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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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水源。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等特点,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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