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燃油供应单位采取措施,对季节性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优先予以保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使用者提供零配件供应、培训等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退货责任。销售、使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环保要求。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下列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关事项:(一)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广;(二)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培训;(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四)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五)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六)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七)其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2人已浏览
2,267人已浏览
415人已浏览
1,1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