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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与裁决机关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类案件最原始的争议是民事争议,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重新审查相关民事纠纷,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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