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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确定承担的责任。 《信访条例》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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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者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非受害者对于其提起的自诉案件有伪造证据可能,虚假诉讼的。 2、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不追究刑事责任,知道其行为不应追究后立即撤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 (二)犯罪已经过起诉期限的; (三)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四)未告知或者撤回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六)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依法应当追诉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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