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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工伤需要先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其次,工伤的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停工留薪、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转院费用、辅助器具、护理费、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如有疑问,建议你携带相关证据来所免费咨询或者来电,地址: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五楼B座(省高院对面)。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昆山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2、丧葬补助金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为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 ①配偶每月40% ③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①②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抚恤金总和不得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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