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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反倾销税是最终反倾销措施所采取的措施。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
征收反倾销税是最终反倾销措施所采取的措施。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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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反倾销税是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措施。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提出决定。要求提供保证金、保证书或其他形式的保证,由商务部决定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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