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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调查(Anti-dumping-investigation)是指进口国法为基础,以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利益为基础,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一些国家仍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歧视性政策。此外,国内工业机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导致低价竞销恶性循环。与此同时,许多被告企业不应诉,也加重了中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痛苦。
1、申请从国内行业全部生产或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厂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时,当局应予以公告。3、反倾销调查过程4。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向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提供国内工业制造商提出的申请全文,并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了有倾销的初步裁决,确定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防止调查过程中的损害,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5、裁决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是根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行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最终裁决的肯定方式是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6、当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必要的确定材料时,或者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了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当在审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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