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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有没有肖像权?

2022-10-15
没有。 就肖像权的主体而言,肖像权人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等社会组织不能享有肖像权。首先法人不能存在肖像,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团体人格无容貌可言,因为法人的概念是抽象的,它不具有具体、直观的形象特征。法人的法定住址的照片,法定代表人的摄影及法人成立的集体摄影都不是法人的容貌。更重要的是,肖像权本质是一种精神性人格,只能为公民所专有。肖像权虽然也包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这只是其精神利益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转化和派生出来的利益,因此,法人不应是肖像权的主体。肖像权专属于特定的自然人享有。 肖像权是人生而有之的,它依附于公民的一定人身特性而存在。每个人的外貌形象都不相同,每个公民也都享有专属于自己的肖像权。同时,肖像权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度的转让,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是,肖像是公民外貌形象的再现,可以无数次的将公民的外貌形象制作成肖像,被许可制作和使用肖像的人只能是得到一次或数次的许可,而不可能是“垄断许可”,也就是说,肖像权人享有无数次的肖像制作和使用权,不可穷竭。因此,肖像权的转让只能是部分的,有限度的,肖像权的专属性由此得到充分体现。肖像权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其基本作用在于以公民个人形象标识公民人格。肖像是公民外貌形象的客观再现,通过肖像人们可以辩识每一特定的公民。肖像权通过对肖像的法律保护,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利益。姓名权也是一种标识性的人格权,只不过姓名权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而肖像权以公民外貌形象标识人格。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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