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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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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的一般标准是在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大于或者等于80mg,小于130mg时可以适用缓刑。但如果酒精含量在上述标准内同时存在发生事故且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上、有“酒驾”前科、无驾照“醉驾”、“醉驾”被查处时逃跑、“醉驾”被查处时抗拒抓捕、超载“醉驾”、“醉驾”未年审的车辆等情形的则不适用缓刑,这是“醉驾”适用缓刑的特殊标准。“追逐竞驶”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较为复杂。它包括远程道路“追逐竞驶”和一般道路“追逐竞驶”致人伤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等多种情况。远程道路“追逐竞驶”一般以行驶速度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一般道路“追逐竞驶”致人伤害的以伤害程度作为适用缓刑的标准;因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以损失赔偿额度作为适用缓刑的标准。另外对“追逐竞驶”行为适用缓刑时还要结合道路环境、行为动机、“前科”次数、危害后果、车证状况、超员、超载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尺度和标准的出现,综合平衡了本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在打击处理力度上能够做到宽严相济、量刑适度,填补了刑罚处罚制度的空白,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准确性、优越性和先进性。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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