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近日,平谷法院峪口法庭快速高效地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主审法官利用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让你争我吵、势不相让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场...
(一)抽丝剥茧,抓住焦点。有些案件看起来复杂,摸不着头绪,关键是要分清主次,抓住争议点,让双方围绕着主要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要抓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来确定。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诉讼费一般由原告先预交,等到审判之后,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在我国离婚分为起诉离婚和协议离婚,在办理起诉离婚时相关的当事人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如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积极的均等分割。但是如是相关的个人财产的,应按照个人财产,不予进行相应的分割。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何x全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原是夫妻,于2003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离婚时确认了讼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了使用权分割,该房屋一厅三房结构,其中大房(带卫生间)、小房由被告及小女儿使用(判决小女儿由被告抚养),中房、厨房及卫生间由原告使用,厅共用。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甚至将大门锁上,不准原告进入,有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城区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4年3月11日出具的证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城区办事处于2003年4月7日、2003年7月23日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讼争房屋已经申领了房地产权证。原告申请原审法院指定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讼争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南价估字(2004)3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讼争房屋以2004年6月18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90250元。诉讼中,被告表示没有地方居住不肯转让房屋,也不肯承接原告的份额。原告表示愿意以40000元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被告。 原审判决认为:讼争房屋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已经离婚,已不适宜共同居住使用,虽然离婚后,法院已经为双方划分了使用范围,但双方在居住使用期间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甚至锁死大门不让原告进入,损害了原告利益,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份额,故原告请求分割讼争房屋,合法合理,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的意见、使用的便利以及安全因素,讼争房屋不宜间开使用。但被告需要抚养女儿,故房屋应当判归被告所有,被告折价补偿原告。经评估,房屋价值90250元,原告只要求被告补偿40000元,合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湖北区杨梅村水运楼A座701号的房屋归被告何x全所有。二、被告何x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原告张桂莲财产折价款40000元。本案受理费3510元,评估费451元,合共3961元,由双方各负一半。 上诉人何x全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确认房屋的归属,也没有要求上诉人补偿,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作出补偿,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严重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只要求分割房屋,依法拍卖,即使房屋的评估为9万元,但拍卖可能没有4万元,原审判决上诉人补偿4万元给对方,对上诉人显然不公平,又超过当事人的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严重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二、一审第二次开庭并没有依法送达传票给上诉人,就缺席审理违反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三、一审第二次开庭被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属于逾期举证,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采纳,原审法院以此认定事实,程序错误。四、房屋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依法给当事人质证,鉴定人又没有依法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程序违法,该证据依法不予采纳。五、当事人之间已经没有婚姻关系,一审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六、房屋早已经分割好,被上诉人要求分割房屋没有意义。拍卖上诉人的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请求。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1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