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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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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他各类非住宅房产的。如符合以上政策,则可以申请廉租房。廉租房的申请受理工作近期将启动,届时你可至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表格并提出申请。
处理条件如果有以下任何情况,可以申请变更租赁人:1、租赁人在租赁期间死亡2、租赁家庭因自己的原因建议在申请家庭之间变更租赁人。所需材料1、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2、承租人身份证.户籍簿.租赁合同.死亡证明书(承租人死亡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处理程序1、承租人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所有权机构审定家庭费用结算后,收到承租人身份证、户籍簿、租赁合同、死亡证明书、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资料后,向承租人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2、区县房屋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屋申请情况进行复核,房屋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租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时,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天内将同意变更的意见反馈给产权部门的公示有异议时,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3、产权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5天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的剩馀期限。1、原承租人死亡或转移2、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同居2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宅。
承租人可以购买,其享有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但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卖给按份共有人或出租人近亲属的除外。通知后15天内承租人未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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