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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主要是为了使同一单位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其基本含义为: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
国有企业改制评估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资产评估增值是指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超过原帐面价值的差额。产生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物价上涨,二是多提折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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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主要是为了使同一单位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其基本含义为: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程序前后期应当保持一致。在某些情况下,针对一项经济业务事项,在会计处理上有许多可供选择的方法,例如,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由于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据此计算出来的会计资料也会有所差异,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假如各年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则有可能造成当年利润高于(或低于)以前年度,但这并不代表当年的经营业绩好于往年,因为当年利润的增加只是由于改变了会计处理方法的结果。据此产生的财务会计报告就不能如实反映各会计年度的实际情况。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正是通过改变会计处理方法来弄虚作假,粉饰财务会计报告,以达到欺骗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目的,严重扰乱了会计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会计法》强调会计核算必须贯彻一贯性原则。 当然,一贯性原则并不是说绝对不允许各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当单位的经营情况、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经济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超过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物价上涨,二是多提折旧.资产评估增值的确认,是进行税务、会计处理的前提。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的增减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的金额为增值额或减值额,以报告的批准时间为入账时间。资产评估增值,将增值额与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反映在“资本公积”的评估增值准备账户中。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会计处理相关最新规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9月22日新发布的2017年34号公告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简而言之,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可以当作什么事儿也没有发生,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不考虑资产评估增值,当然,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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