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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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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稳定状态,发现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三个月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表》; (2)《职工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病历; (5)工伤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受伤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化验单、检查报告书等。
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稳定状态,发现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三个月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表》; (2)《职工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病历; (5)工伤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受伤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化验单、检查报告书等。
工伤鉴定是需要先想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之后由委员会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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