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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采光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首先当事人可以与侵犯居民采光权的主体进行协商,要求对方撤销相关行为;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居民采光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首先当事人可以与侵犯居民采光权的主体进行协商,要求对方撤销相关行为;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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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采光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首先当事人可以与侵犯居民采光权的主体进行协商,要求对方撤销相关行为;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关于采光权有这些规定:《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侵犯采光权该如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第XXX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近年来,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目前,就侵犯采光权还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居民采光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首先当事人可以与侵犯居民采光权的主体进行协商,要求对方撤销相关行为;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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