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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可以中止。“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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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诉讼时效抗辩主要是针对有时间限制的相关债权合约的规定,对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限的或者是没有到达诉讼实践的,都可以在法庭上进行抗辩,使其不能成立。那么大家知道诉讼时效抗辩到底是什么意思吗,请看下文解答。 一、诉讼时效抗辩的概念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少数市县政府未向被征地农民告知征地信息,组织听证会存在走过场现象,部分土地补偿争议未能及时解决导致矛盾激化。” 近年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增值和相关利益冲突,是导致行政纠纷产生的客观动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工业、商业、房地产用地增多,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导致征地范围广、速度快,不可避免地引发大量行政争议。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在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因矿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改造等原因增值,其自身价值得以凸显。同时,被征地农民所得的征地补偿费过低,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造成误解。他们从追求“失地”后更好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求出发,希望获得更高的补偿安置费,进而选择行政复议,期望通过复议谋求更高标准的补偿安置费。 某些地方政府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是行政复议案件形成的重要因素。有些地方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对拟征地公告不是积极宣传而是一贴了事;有些地方信息公开程序混乱,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不规范,征地后地方政府“两公告一登记”不规范,公告主体混乱或两公告变为一公告,无登记,且无据可查;有些地方信息公开答复不合理,不予公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不充分。凡此种种,都导致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希望通过行政复议,达到维权目的。 行政复议案件频发的原因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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