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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2021-09-26
专属辖区专属辖区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商变更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是强制管辖,具有管辖范围的排他性,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商方式选择国内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和法律一般地区管辖权和特殊地区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下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一)房地产纠纷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房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2)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引起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房地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如果房地产有很多项目,则以价值高的房地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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