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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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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定代理机构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擅自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的;(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四)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要求的,应当明确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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